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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物价局工作职能
(一)负责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执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对列入省级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县(市)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方法、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全县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根据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编制全县管理商品价格调整计划,提出实施控制目标的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价格监督管理的价格动态信息反馈工作。
(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价格管理的实施细则、作价办法,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价格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和指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重要商品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衔接县内外毗邻地区的价格。
(八)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对社会义务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九)组织工农产品及收费的成本调查预审工作,做好价格认证鉴定、价格信息服务。
(十)县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