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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
价格鉴定管理办法顺利出台
为统一规范全省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联合颁布了鄂价办[2005]191号《湖北省道路道路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其相关内容如下:
一、 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鄂价办[2003]178号文件规定执行。鉴定费由县物价局认证中心收取。
四、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