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和受理 (一)填写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价格鉴证的理由和要求、价格鉴证的基准日、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物品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案发日期、地点及物品使用、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个人委托除外)。 (二)受托单位应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委托人递交的委托书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价格鉴证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有鉴证资格的人员参加。 二、实物勘验 价格鉴证人员应按委托书载明的资料进行实物勘验,逐一核对,填写勘验记录表,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涉案财物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 三、市场价格调查 价格鉴证须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调查了解市场价格水平。 四、评估计算 根据价格鉴证目的不同以及对象和特定条件不同,选择不同的价格鉴证方法和计算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现值法、专家咨询法等。 五、内部审议 在评估测算基础上,价格鉴证人员提出初步价格鉴证结论,通过内部分级审议核准。 六、价格鉴定结论 委托单位在受理委托7日内应当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价格鉴证结论证明文书。 七、价格鉴证收费 价格鉴证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鄂价办[2003]178号执行,由委托方向价格鉴证机构支付 八、复核裁定 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重新鉴证,也可向宜昌市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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