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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定(调)价格和收费(以下简称“定调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度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局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有关提出动议、受理立项、调查论证、听证、审议决定、跟踪评价等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定调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全年价格调控目标要求,参考全国、全省平均价格水平以及具有可比的周边县(市)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第四条 定调价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集体审议采取由审议价格委员会(简称审价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集体民主审议的方式进行。
审价委员会由局领导和办公室、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
审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价会议方法,即一般情况下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由审价委员会主任临时决定召开审价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集体审价(费)的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收费)目录为依据。审价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涉及本县范围内的调定价建议上报方案:
1、县自供自管县电网销售价格、城区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调整建议上报方案;
2、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含床位费)调整建议上报方案;
3、基准地价调整建议上报方案;
4、与教育及学校有关的收费政策调整建议上报方案、车辆通行费调整建议上报方案,与本县所特有的收费项目有关的收费标准调整建议上报方案;
5、涉及全县性的重要经营服务性价格和收费建议上报方案。
(二)按规定权限,依法由我局直接审批的定调价项目:
1、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
2、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城区垃圾处理费标准;
3、城区出租车价格、乡镇自来水(含污水处理费)价格、民爆产品最终销售价格;
4、县管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殡葬行业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5、属于本级权限管理的其它重要定调价项目标准。
(三)突发事件、紧急状况下需要提请上级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
(四)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除第五条所列事项外,列入政府定价(收费)目录的其他定调价事项,均由各业务股室集体讨论并拟定方案,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向局长办公会通报有关情况。
凡经审价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上报方案,经省、市局批复同意后,在具体出台或批复前应向审价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经营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定调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项目、依据和理由;
(二)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四)该行业或企业近三年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填报的成本报表;经营期未满三年的,应提供正式营业以来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成本报表;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本条(一)、(二)、(三)项内容和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经营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调定价申请一律通过办公室统一受理,经过初步审查受理后,及时通过局办公室转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审查,相关业务股室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建议事项不属于机关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由相关业务股室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相关业务股室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内容;
(三)申请事项符合要求的,由相关业务股室通知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本局对外承诺的时间予以办理。
列入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的事项,由各业务股室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予以提出,报局领导认可;或由局领导直接确定。
第九条 有关业务股室应根据定调价动议事项,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进行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二)应当实施成本监审的,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三)涉及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四)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根据本县实际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开听证。
第十条 有关业务股室在履行本规程第八条和第九条程序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并及时形成书面定调价方案。形成的书面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二)现行价格水平和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总额;
(三)价格制定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经成本监审的,应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五)经专家论证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六)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纪要;
(七)制定或调整的价格与周边县(市)或同类可比地区价格的现状比较;
(八)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九)具体执行价格的时间。
经前次审价委员会审议,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集体审议的价格方案,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会议记录。
局办公室就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对形成的初步定调价方案进行审核,涉及重大的定调价方案,应在本局按规定程序实行集体审价后,及时报县政府或分管县长同意后,再按县政府或分管县长的意见分别向市上报定调价建议方案或由本局行文正式出台。
各股室按本规程应提请审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在召开会议前2日将送审方案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将送审方案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阅,对送审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集体审议遵照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内容和要求;
(二)承办股室有关负责人陈述送审方案;
(三)委员提问;
(四)承接股室有关负责人答辩;
(五)委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
第十二条 集体审议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交各参会人员签字,有关业务股室根据集体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制作价格决定文书。会议记录与定调价文稿一并存档。
审价委员会认为送审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承办股室应及时对送审方案进行认真修改后,重新按程序提交集体审议。
经审价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应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应按规定程序由相关业务股室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局在受理经营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书面调定价申请后,应该在我局对外承诺的办结时间内及时作出制定价格(收费标准)的决定。需要进行成本监审或听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应由相关业务股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由局办公室会同业务股室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有关业务股室、检查所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出台的定调价方案执行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定调价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程的定调价行为一律无效。有关业务股室及参与集体审议的人员不得在决定作出前擅自对外泄露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