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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听证会,是指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前,物价部门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的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条 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下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时,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其他有必要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 价格听证会由县物价局负责组织并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消费者、经营者代表。

第五条 听证会代表在自愿报名、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物价部门综合考虑决定并下发聘书。

第六条 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由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主持人要具有以下条件:

(一)了解听证会有关知识;

(二)熟悉听证会程序;

(三)掌握听证会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凡本县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价格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收费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称申请人)按照物价部门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项目标准、依据和理由,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事项;

(二)上年度及当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周边地区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的说明材料;

(四)本单位或者行业对成本增支因素拟采取的消化措施及消化程度;

(五)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且要做到充分、细致;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调价方案,应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以便消费者代表了解。

第九条 物价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二)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是否在物价部门定价权限内;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是否属于听证范围;

(四)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达到听证会要求。

第十条 对符合听证会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价格听证会。并在价格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聘请书和有关资料一并发送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为确保听证会顺利进行,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举行预备会,对各方面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宣布听证会议程,强调听证会的统一、协调,了解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情况;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意见;

(四)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五)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价格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要遵守如下纪律:

(一)听证人员要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辨和质询的顺序必须服务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三)未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价格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价格听证会的内容、介绍申请人和参加听证代表以及听证会会场纪律;

(二)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以及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物价部门介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宣读成本监审报告;

(五)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方面发表意见,进行论证;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

(八)做好听证会会议记录。在听证会上,书记员要制作好听证会笔录,每位代表在听证会结束时对本人的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7日内制作听证纪要,并发送参加会议的代表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对各方面代表要平等对待,要让各方面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特别是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应当尊重,不得有歧视言行。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物价部门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履行对听证过程的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吸收价格听证会提出的合理意见,并据此修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价格,应当连同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一并报请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价格听证会的费用由同级政府批准的财政经费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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