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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收费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全县行政事业性单位和重要的公用企业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费公示制度,是指行政事业、企业收费部门(单位)按要求将本部门(单位)所有收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收费公示的范围。经批准的收费部门(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收费公示。各乡镇要在其政府或集镇显眼位置,以公示牌的形式公示。各行政村要结合本村实际,在村委会或以黑板报或以办专刊等形式公示。
第四条 收费公示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实行分级审核、分级公示的原则,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重要公用企业收费由县物价局审核,审核后由执收单位公示。各村的公示,由其乡镇负责抓落实。
第五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部门(单位)、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监制单位、投诉电话。其内容必须与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内容相一致。有限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备注中注明。各乡镇、各村应严格按照《远安县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一览表》的内容公示。
第六条 收费公示的形式。收费公示的形式主要采取收费公示栏公示和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一)收费公示栏公示,是指各收费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远安县×××单位收费公示栏”,对本部门(单位)所有的收费进行公示。主要有:一是收费现场公示,各收费部门(单位)应制作“远安县×××单位收费公示栏”在收费现场公示。进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涉及收费的,还应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公示。二是有多个收费点进行收费的部门(单位),还要将本部门(单位)的收费制成多块公示牌公示。三是电子显示屏公示,收费地点和收费标准较多的、有条件的收费部门(单位),可将本部门(单位)的收费制作成“远安县×××单位收费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
(二)网上公示,各收费部门(单位)在“收费公示栏”公示的前提下,要在本部门(单位)的公众网上建立收费公示窗口,将本部门(单位)全部收费进行公示。网上公示的内容应与“远安县×××单位收费公示栏”公示内容一致。同时各收费部门(单位)应将其所涉及的法规政策依据在网上公示备查,便群众查阅对照。
第七条 各收费部门(单位)在网上公示的内容窗口应与同级物价部门网站相链接,便于群众查询。
第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性单位及重要的公用事业、企业单位,特别是涉农、学校、医院、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客运、旅游景点等应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切实做到“价格服务进农户”、“价格服务进学校”、“价格服务进医院”、“价格服务进企业”、“价格服务进社区”、“价格服务进景点”。
第九条 全县各收费部门(单位)依照权限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费行为,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公示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拒交。
第十条 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问责制。各收费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所有收费公示工作负责,凡不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收费公示实行年度审核制。收费单位应于每年参加《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审核。审核时,将本单位收费公示情况一并送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各收费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纠风办监督。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全县行政事业性单位和重要的公用企业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费公示制度,是指行政事业、企业收费部门(单位)按要求将本部门(单位)所有收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收费公示的范围。经批准的收费部门(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收费公示。各乡镇要在其政府或集镇显眼位置,以公示牌的形式公示。各行政村要结合本村实际,在村委会或以黑板报或以办专刊等形式公示。
第四条 收费公示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实行分级审核、分级公示的原则,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重要公用企业收费由县物价局审核,审核后由执收单位公示。各村的公示,由其乡镇负责抓落实。
第五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部门(单位)、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监制单位、投诉电话。其内容必须与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内容相一致。有限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备注中注明。各乡镇、各村应严格按照《远安县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一览表》的内容公示。
第六条 收费公示的形式。收费公示的形式主要采取收费公示栏公示和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一)收费公示栏公示,是指各收费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远安县×××单位收费公示栏”,对本部门(单位)所有的收费进行公示。主要有:一是收费现场公示,各收费部门(单位)应制作“远安县×××单位收费公示栏”在收费现场公示。进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涉及收费的,还应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公示。二是有多个收费点进行收费的部门(单位),还要将本部门(单位)的收费制成多块公示牌公示。三是电子显示屏公示,收费地点和收费标准较多的、有条件的收费部门(单位),可将本部门(单位)的收费制作成“远安县×××单位收费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
(二)网上公示,各收费部门(单位)在“收费公示栏”公示的前提下,要在本部门(单位)的公众网上建立收费公示窗口,将本部门(单位)全部收费进行公示。网上公示的内容应与“远安县×××单位收费公示栏”公示内容一致。同时各收费部门(单位)应将其所涉及的法规政策依据在网上公示备查,便群众查阅对照。
第七条 各收费部门(单位)在网上公示的内容窗口应与同级物价部门网站相链接,便于群众查询。
第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性单位及重要的公用事业、企业单位,特别是涉农、学校、医院、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客运、旅游景点等应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切实做到“价格服务进农户”、“价格服务进学校”、“价格服务进医院”、“价格服务进企业”、“价格服务进社区”、“价格服务进景点”。
第九条 全县各收费部门(单位)依照权限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费行为,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公示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拒交。
第十条 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问责制。各收费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所有收费公示工作负责,凡不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收费公示实行年度审核制。收费单位应于每年参加《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审核。审核时,将本单位收费公示情况一并送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各收费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纠风办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