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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标准及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

鄂价费[2002]206号 2002年10月18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在省直机关学查改活动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部署,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并坚持“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不变,省级设立的收费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的原则,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保留项目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及省内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
    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截止时间为2002年8月31日。以后新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正式文件为准;收费标准以国务院及其国家计委、财政部,省政府及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正式文件为准。(明细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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