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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文号】 鄂价费字[1995]16号 【发布日期】 1995年01月27日
各地、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贯彻执行《湖北省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调整方案的宣传解释互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以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这次省定中小学杂费、学杂费最高收费限额与各地现行收费标准比较,提高幅度较大,各地在贯彻执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要“一刀切”、“一哄而上”。 三、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今年春季开学后要组织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湖北省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校系指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含职业初中)和高级中学。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育经费应以财政拔款为主,“地方政府教育拔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育互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各级政府应按国家规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资。 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者缴纳杂费,不缴纳学费。 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缴纳杂费及部分学费(合称为学杂费)。 对少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所减免杂费的缺额部分由地方政府或办学单位负责解决。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小学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五、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物价局、教委统一确定,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杂费;借读生借读费;住宿生住宿费;搭伙生搭伙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统一发行和使用的学生课本及作业本费;经省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省教委批准使用的地方教材费;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等高级学校的考试费;普通高中会考考试费和省定各科会考考查费;完成义务教育证书费;毕业证书费。 六、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省定中小学收费项目,各地、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确需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地、市、州财政、物价、教育部门共同提出,经同级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学校统一组织活动确需代收的临时性费用,在实施收费前,必需报经市、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 学校无权设置收费项目。 七、全省普通小学、初中杂费和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由省规定最高收费限额,地、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定最高收费限额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所辖区域内收费标准;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除临时性收费由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外,其他代收代管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 县(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在地、市、州规定的标准内,结合本县(市)学校实际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制定本地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盲聋哑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八、中小学校学期收取费用。学校收费在期初统一收取;学校代收代管费必须按照“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及时结算”的原则,对实际发生该项费用的学生收取。 九、中小学校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必须坚持明码标价,每学期开学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教育收费专用票据。 十、集资办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收取,应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学校不得承担上述费用的收取任务。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有关单位、学生硬性摊派费用或收取本文规定项目外的收费。 今后,凡发现学校擅自收取上述费用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十一、中小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对户口不在本县(市)但确需借读的,须报经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可收取借读费。 学校不得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得收取转学费。 十二、重点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务的前提下,经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招收调节生,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学杂费外,可一次性收取部分办学经费。其收费标准由县(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分批准后执行。 十三、中小学应加强对收费互作的管理,所收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年级、班级、教研室(组)和个人不准设立“帐外帐”,私立“小钱柜”自收自支。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收费项目分别设帐核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补充学校教育行政经费;高中收取的学杂费应提取10%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和部分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其他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学校教学行政经费;住宿费和搭伙费全部用于学生住宿、搭伙时寝具、炊具的购置和零星维修,水电,燃料和互友互资等费用的支出。其余项目的收费均应按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中小学校按本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不得支付教职互的个人报酬谢及福利,也不得挪作他用。 十四、中小学实行登记收费。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在实放收费时,必须由收费者按规定填写《湖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湖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由省教育、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式样,地、市、州教育、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和学校分发给学生。发生收费行为必须登记在册,凡不登记的学生有权拒交。 《湖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收回成本费。成本费由学校支付,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 十五、每学期开学前,由省统一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学生课本、教材、资料的目录和价格。 社会各有关(含教育)部门、学校及教师一律不得向学生推销、派售省规定之外的教材、资料、报刊,不得要求学生购买与学习无关的物品。 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等费用,应由本人自理,学校不得强行收费。 十六、每学期结束,学校应将收费及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七、中小学校所收杂费、学杂费及按本规定收取的办学经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其使用权属学校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按规定免缴有关税费。 十八、凡在本省境内由国家、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含私人)举办的中小学校均应 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发生的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处罚规定查处。 十九、中小学校应抵制社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及学生的各种摊派行为,上述行为如有发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制止。 二十、地、市、州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从1995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中小学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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