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价〔2006〕27号 全县各收费单位: 2004年推行全面收费公示制度后,各有关收费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全县大部分单位实行了收费公示,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收费和价格的监督管理,更好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更好地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示的范围。凡在本县境内所有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项收费,即有收费行为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都应通过相关方式在收费场所以及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公开明示。 二、收费公示的内容。按远政办发〔2004〕58号文件要求,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各级收费部门和单位所公示的收费内容,应以2006式收费许可证的项目和标准为准。教育收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分别按远价〔2006〕26号、宜价费〔200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公示的方式。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其规格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并符合场所固定、独立置放、准确规范、字体清晰、便于更改等要求。 四、公示栏由公示单位制作,制作费用由公示单位承担,严禁向社会、企业和个人摊派。 五、收费公示的管理。全县收费公示工作,由县物价局、县纠风办、县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各主管局下属二级单位的公示由其主管局抓落实,并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变化随时修正。收费公示将制度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内容。 六、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全县要求于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收费公示的完善工作。2006年10月份,县物价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不公示或公示不达标的今后将不得年审,对不按公示规定乱收费的要责令纠正并严肃查处,以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附:应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 应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县安监局 县人事局 县交通局各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公路规费征稽所、县公路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县环保局 县国土资源局及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稽所 县卫生局及城区公办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 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县教育局及城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各乡镇中小学 县公安局及所属各乡镇派出所 县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香菇市场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县工商局及分局和乡镇工商所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县林业局及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 县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 县建设局、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县水利局 县房地产管理局 县畜牧局 县档案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劳动就业局 县法院及各乡镇法庭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县气象局 县国税局 县公证处 县交警大队 县民政局 县委编办 县财政局及各乡镇财经所 县物价局 县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