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单位根基合法有效收费文件或提供服务的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本局和财政部门。
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本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三、经审核同意后,由本局办法《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