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1、物价检查发现。
2、上级安排行业性检查。
3、消费者举报。
4、有关部门交办或呈送。
5、自查自报等。
二、初步检查:
1、受理范围。
2、管辖范围。
3、时间范围。
4、立案与否。
三、按具备条件予以立案。
主办人员填报“立案审批表”,负责人审批后,确定承办人,填写并送达“检查通知书”。
四、调查取证方式:
采取查帐取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证人及其它方式。不论什么方式均应填写“调查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五、调查终结:
承办人员拟出调查终结报告。
六、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
1、被检查单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事实。
3、证据。
4、适用法律法规定性。
七、审查决定:
1、内容:(1)审查调查结果。(2)作出处罚决定。
2、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八、使用听证程序:
对使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及证人,证据鉴定人员及翻译。
1、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3、当事人申辩、举证。
4、质证辩论。
5、当事人最后陈述。
6、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后签章。
听证结束。
九、处罚决定:
1、听证组织机构将听证结果报告交案审会审查;
2、案审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第二次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3、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申请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行政复议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