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办事指南
价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日期:2009-07-14浏览次数:字号:[ ]
  

  一、案件来源:

  1、物价检查发现。

  2、上级安排行业性检查。

  3、消费者举报。

  4、有关部门交办或呈送。

  5、自查自报等。

  二、初步检查:

  1、受理范围。

  2、管辖范围。

  3、时间范围。

  4、立案与否。

  三、按具备条件予以立案。

  主办人员填报“立案审批表”,负责人审批后,确定承办人,填写并送达“检查通知书”。

  四、调查取证方式:

  采取查帐取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证人及其它方式。不论什么方式均应填写“调查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五、调查终结:

  承办人员拟出调查终结报告。

  六、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

  1、被检查单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事实。

  3、证据。

  4、适用法律法规定性。

  七、审查决定:

  1、内容:(1)审查调查结果。(2)作出处罚决定。

  2、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八、使用听证程序:

  对使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及证人,证据鉴定人员及翻译。

  1、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3、当事人申辩、举证。

  4、质证辩论。

  5、当事人最后陈述。

  6、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后签章。

  听证结束。

  九、处罚决定:

  1、听证组织机构将听证结果报告交案审会审查;

  2、案审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第二次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3、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申请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行政复议程序进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收藏本站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远安县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

鄂ICP备08005993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地址: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5号 邮编:44420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