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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2009-07-27浏览次数:字号:[ ]
  


远价费证号2009-14-02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和文号

发证机关经办人
及 办 证 时 间

备 注

一、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357号令

杨智慧2009年4月22日

城镇居民违反规定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

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农村村民违反规定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

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陪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但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

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
人双方各500.00元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
育第一个子女的

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00元

等等

见    文   件

二、工本费

鄂价费[2003]201号

生育证

元/本

10.00

生育服务费

元/本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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