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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7-27浏览次数:字号:[ ]
  


远价费证号2009-34-01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和文号

发证机关经办人
及 办 理 时 间

备     注

一、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杨智慧2009年4月21日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

元/件

10.00-
50.0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专利权、著作
权、商标权的案件

元/件

50.00-
100.00

3、非财产案件

元/件

10.00-
50.00

4、财产案件

详   见  文  件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的
500.00-1000.00元/件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
案件的收费标准缴纳

6、行政案件

元/件

专利行政案件

50.00-
400.00

其他行政案件

30.00-
100.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
案件的收费标准缴纳

治安行政案件

5.00-
30.00

7、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30.00-
50.00

8、破产案件

详   见   文   件

(二)申请执行费

详   见   文   件

国务院令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三)复制庭审记录或者
法律文书

详   见   文   件

国务院令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四)其他诉讼费用

详   见   文   件

国务院令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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